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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 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江北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对象在宁人社〔2016〕78号文之外新增加了外省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保持不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各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和申报流程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