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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企业注意!2020年江苏省创新券申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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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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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苏科机发〔2020〕206号)要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2020年省创新券申领及兑付工作启动啦!


南京市受理咨询电话:83377933,83677497

省业务咨询电话:83235635,57717515,83235635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7721516132

QQ群号(企业):684790580


以下三个时间要求请注意仔细阅读

千万别错过!


一、注册及资格审核(9月27日~10月18日)。

符合条件的南京市科技型企业登录云平台(网址:http://218.94.100.80:8081/tcpt_web)进行注册。工商登记地在麒麟高新区的企业,主管部门选择“麒麟高新区”,由麒麟高新区负责资格审核;其他企业,选择“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技局负责资格审核。


二、省创新券申领时间(2020年10月19日~12月15日)。

2020年10月19日后产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服务按照创新券申领流程申报。


三、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兑付材料上报时间(10月19日~10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服务费用仍按照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流程申请。


申报对象需满足三个条件:

1.在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取得2019年度或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入库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省科技创新券申领有关事项:


(一)支持范围和不支持范围

1. 支持范围

(1)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2. 不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二)支持方式、比例及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新券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服务金额25%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联动地区与省创新券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1:1比例将地方资助资金拨付至属地企业。


(三)省创新券使用申领流程

1. 省创新券申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云平台向入驻科技商城的省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其中首次购买服务视同领取省创新券。


2. 省创新券使用。企业在线下单并确认服务合同后,经审核通过后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抵扣省创新券,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


3. 省创新券兑付。服务完成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实时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及公示。省统筹中心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省创新券兑付清单在云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在公示无异议后,省统筹中心将省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联动地区根据承诺内容将地方资助经费拨付至相应企业。



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兑付有关事项:


(一)补贴范围

1. 企业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可申请补贴,以发票时间为准。其中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活动不列入补贴范围。


2. 企业原则上须使用长三角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先补贴使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根据2020年度用户补贴经费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原则上省市联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50%,单个企业当年度省级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申报及发放流程

1. 材料上报(10月19日~10月31日)。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可在云平台“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系统”上传用户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检测发票、检测报告、检测协议、创新证明材料等)。


2. 补贴审核(11月1日~11月15日)。按照“谁补贴谁负责”的原则,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域内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本区域内通过用户补贴审核的企业信息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报送至省统筹中心。


3. 补贴发放(11月16日~11月30日)。省统筹中心将核定后的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到有关企业,联动补贴资金由联动地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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